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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暨所屬各級檢察署將採取各項積極查察作為,全力遏阻幽靈人口,維護選舉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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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5.01.06 台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及高雄市里長選舉,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訂於今(95)年六月底前舉行。據聞各地已有傳出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候選人以虛遷投票權人戶籍(即幽靈人口)之方式,意圖影響選舉結果之情形。按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之選舉,因當選票數不高,部分候選人虛遷少量投票權人戶籍之作為,往往即已足以影響最後之選舉結果。而此雖為國內最基層之選舉,惟選舉過程之公平及公正,亦最足以影響我國地方自治之實際運作。故本部對前揭意圖以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結果之傳聞甚表重視,為能達到事先積極嚇阻、事後有效查緝的目標,本部已要求全國各級檢察署,採取下列各項作為: 一、 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自即日起,主動與各地戶政機關連繫,取得投票日(6月底前)四個月前,於轄區內各鄉鎮或村、里遷移戶籍,或自轄外遷移戶籍進入轄區之資料。若發現有多名無親屬關係之投票權人,非因租賃關係,卻同時或前後遷入同一戶籍之情形,即應主動加以追查。 二、 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揮轄區警察機關,責由警勤區之員警進行嚴密之戶口查察,若有發現下列情形,即應通報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非因租賃關係,卻有無親屬關係者遷入轄區某址之戶籍。 (二)同一戶籍內有多名未實際居住之幽靈人口。 (三)將戶籍遷入不適宜居住之處所(如豬舍、倉庫)。 (四)遷入之人數顯然多於該址實際可居住人數。 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旦發現有前述各項幽靈人口之情形,應將資料提供予轄區戶政機關,洽請戶政機關依內政部87年8月11日台(87)內戶字第8787113號函「撤銷虛報遷徙登記作業規定彙整資料」之相關規定,於選前撤銷戶籍登記;或以檢察署書函或其他適當方式,促使幽靈人口遷回實際居住處所,以免觸法,達到事先遏阻之效果。 按候選人或投票權人以虛遷投票權人戶籍之方式,於未實際居住之區域進行投票,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妨害投票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候選人遷移未實際居住選舉區域之投票權人進入選舉區域之戶籍,使未居住選舉區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影響實際居住該選舉區投票權人投票之實際結果,已使居住該區域之投票權人的民意難以顯現,違反地方自治之實際精神,且隱藏公職人員貪瀆之可能,其惡性與賄選行為實不相上下。 本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不論對候選人或虛遷戶籍之投票權人,均將嚴查速辦,絕不寛貸。即使候選人仍以此方式當選公職者,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將比照此次執行三合一選舉查察賄選工作之模式,於選後迅即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絕對使任何候選人均無可乘之機。 距離選前尚有五個餘月之時間,本部鄭重呼籲全國所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候選人及已經(或準備)虛遷戶籍之投票權人,應共同以公平、公正之方式進行競選活動,已將戶籍虛遷入未實際居住之選區取得投票權者,應即時醒悟,於未觸犯刑法前,迅即將戶籍遷回實際居住處所;正欲著手進行者,則應斷然停止。本部暨所屬各級檢察署將採取各項積極查察作為,全力遏阻幽靈人口,呼籲所有候選人及選民共同維護選舉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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