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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說明宣導受刑人繳納易科罰金避免浪費刑事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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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社會大眾了解本部近來辦理宣導受刑人繳納易科罰金業務之推展概況並澄清部分媒體相關報導,謹作以下幾點說明: 1.本案係依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故易科罰金制度早已規範於刑法中由來已久,非本部新政策,合先敘明。 2.依上開法條條文觀之,易科罰金之申請,必須具備相關法定要件,並由司法機關詳為審酌後,符合條件者,方可繳交一定金額而不用入監執行(依本部目前辦理情形,每月平均約有300人繳納罰金出監),並非如媒體報導輕刑犯就可以花錢買自由等語。 3.本部為使監獄落實發揮矯正、教化功能,並避免輕刑微罪犯罪人因貿然入監服刑導致其觀念更加偏誤,爰配合新修正刑法,加強宣導易科罰金制度,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且犯後態度良好者,儘量運用緩起訴處分及求處緩刑,在執行中多宣導並鼓勵聲請易科罰金,以避免浪費刑事司法資源,符合「關所當關,放所當放」之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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