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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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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民國94年12月6日) 立法院於今天(94年12月6日)三讀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並刪除行政程序法第44條及第45條之規定,法務部對於立法院能於本屆第2會期,完成此一陽光法案之審議,為政府資訊公開建立完善的制度,表達由衷的感謝與欽佩,並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制定,不僅可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促進民主參與,更是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具有深遠的意義。 該法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二)明定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範圍與方式。 (三)明定得申請政府提供資訊之主體。 (四)明定政府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處理期限,及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之處理方式。 (五)明定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 (六)明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之行政救濟。 (七)明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條文內容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部簡介/部內組織介紹 /法律事務司/重要措施--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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