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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未完成立法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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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本部法律事務司 法務部就今日(一月十五日)中國時報所載:「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被擋,國家機密保護法完成立法,這樣的立法順序與內涵,當然是為德不卒。」提出說明如下: 法務部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及公務機關之特性,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已於去(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並列為本屆會期優先審議法案。此外,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據此,行政院與考試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會銜發布「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尚未建立前之過渡性規定。換言之,就行政機關資訊公開與限制事項目前已有所依循,故縱然「國家機密保護法」雖先行完成立法程序,而政府資訊公開法尚未完成立法,並不影響行政資訊之公開。惟鑒於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之重要性,本部未來仍將積極推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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