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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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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新聞稿 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緣監察院於九十年四月六日函送行政院有關「中國國民黨轉帳撥用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等三案之調查意見指出,過去各級政府將國家財產無償贈與、轉帳撥用等方式移轉政黨,顯與憲法第七條之精神有悖,要求行政院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見復。行政院遵照監察院調查意見指示,二次邀集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研考會、台灣省政府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後,認為如依現行法律規定請求政黨返還其不當取得之財產,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或已罹於時效或除斥期間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之保障,實務上有其困難。惟為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落實正義與平等,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特別立法方式,妥為規範處理政黨之黨產。 嗣後,法務部乃奉行政院指示,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密集開會研商,參考德國統一前後清理前東德黨產之法律依據及處理模式,並斟酌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政黨應有之地位與功能,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中。 本草案立法之目的雖係為調查及處理過去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但其最終目的係在於建立一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健全民主法治,並非針對單一政黨而立法。本條例草案如能完成立法程序並確實執行,將能發揮如下成效:一、不當取得財產之歸還:促使不當取得之財產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例如監察院調查報告有關「中國國民黨轉帳撥用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中國國民黨經營之十九家戲院」及「各級政府贈與中國國民黨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等三案,不過,本條例所欲處理之客體並不僅止於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財產均在檢視之範圍內;同時,適用本條例之政黨並不限於單一特定政黨,凡解嚴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政黨,均在適用範圍內。二、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經由本條例之處理,促使政黨歸還不當取得之財產,將有助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之環境,俾在民主時代下,各政黨均能立於平等之起跑點公平競爭。 其次,因本條例係為特殊之歷史背景與政黨生態所為之特別立法,執行本條例之職權者,須有較超然之立場,爰規定成立一個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以現代民主法治原則處理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 本草案係為解決歷史問題,為使政黨政治納入正軌,讓所有政黨在立足點平等的基礎上公平競爭,將過去不符民主法治國家要求者加以處理乃不得已的方式,其目的即在於為我國未來民主政治之發展及政黨制度奠定礎石,希望各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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