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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佈新聞稿針對真調會條例釋憲案釋憲結果,表示歡迎,並提出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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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3.12.15.
司法院大法官於今日(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針對真調會條例釋憲案作成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其中與檢察權有關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項部分,均經大法官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該解釋並認真調會條例所規定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性質上係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所設立之特別委員會,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所許。因而目前運作中的所謂真調會委員並不符合前開釋憲意旨所要求之任命程序,而有違憲之實。法務部對於此一釋憲結果,表示歡迎,並提出回應意見如下:
一、雖然本號釋憲意旨將「真調會」定性為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所設立之特別委員會,其行使之權力為立法院之調查權,此一見解與本部所主張「真調會」係不屬於現行憲法機關之違憲組織的主張並不相同,但此一解釋事實上亦間接肯定本部所主張之任何行使國家公權力機關之設置,均須在憲法架構下找到機關歸屬,不容有任何機關脫離憲法機關之外而行使憲法上國家權力之看法。
二、本號解釋明確指出「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亦不得立法授與自身或所屬之委員會行使偵查權或審判權。真調會既為隸屬於立法院下行使立法院調查權之特別委員會,其所具有之權限,應只限於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權限,並僅止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之調查而已,不得更進而行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犯罪偵查權及法院之審判權。」,並認為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三、四、六項之規定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之規定,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未予明文排除於調查權範圍之外,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此部分與憲法前述意旨不符。」,均已揭明真調會不得行使偵查權及檢察官所得獨立行使之檢察權。故在此之前,真調會要求相關偵查機關及檢察署移交三一九槍擊案之卷證,主張對三一九槍擊案有專屬刑事偵查權及借調檢察官至該會協助偵查該案件等之作為,均不具合憲性,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自無配合之義務。而真調會以本部部長未配合真調會相關借調檢察官之要求,而片面裁處罰鍰之作為,自亦欠缺合憲性之正當基礎。
三、本號解釋認為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所許。而現行運作中之真調會委員並未依此程序任命,自屬違憲,則其所據以組成之「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自失合憲之基礎,該委員會委員前此所行使之各項職權均屬違憲,故相關政府機關未予配合,自屬合法合憲。
四、本號解釋已明確指出:真調會固得行使立法院之調查權,但行使調查權之方式及程序,仍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而真調會條例有關如何行使調查權部分之規定,多處均經大法官指出不符合上開憲法原則。因此,真調會如欲合憲地行使調查權,必須就「調查權之發動及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如因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故本部認為在立法院未依上開釋憲意旨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之前,各政府相關機關尚難僅據現行之真調會條例之規定配合違憲之調查。
法務部再次重申該部對三一九槍擊事件,一向堅持「支持調查,反對違憲」的立場,只要立法院依照本號釋憲意旨修正或制定合憲之法律,而據以行使調查權時,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定當全力配合調查,協助追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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