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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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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4年5月17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防止性侵害加害者假釋出獄後繼續危害社會,俾確實保護社會大眾之安全,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性侵害受刑人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且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仍需施予刑後強制治療。 院會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規定,凡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另若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三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至遲應於受刑人刑期屆滿前二月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之宣告。 另為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規定,本部後續將發展具信效度之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以確實評估受刑人之再犯危險;並研修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以提昇強制治療之成效,俾保障婦女人身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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