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新聞稿 2004/12/22
本部調查局與阿爾巴尼亞防制洗錢理事會(The Directory Of Coordination For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 Rephblic of Albania)雙方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及共同打擊跨國犯罪之目標,於2004年11月25日完成「防制洗錢情報合作交換備忘錄」之簽訂,本部由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主任劉新太代表簽署,阿爾巴尼亞方則由防制洗錢理事會處長Mr. Lutfi MINXHOZI代表簽署。雙方係以郵寄換約的方式進行簽署。
本部調查局與阿爾巴尼亞防制洗錢理事會均屬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會員國,該組織自2000年起即推動會員國相互簽署防制洗錢情報合作交換備忘錄,並在參考國際法前提下,發展標準版本,供會員國援引參考;我國參加之另一國際防制洗錢組織「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sia /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目前亦開始推動此會員國相互合作模式。
備忘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將合作彙整、發展、分析疑似涉及洗錢之金融交易資訊並將涉及洗錢之金融交易或公司、個人資料,主動提供,或於受請求時提供資料,惟請求之提出應簡要敘明相關犯罪事實。取得之資訊或文件不得提供予第三人;未徵得提供方事先同意,不得將取得的資料用於行政、起訴及司法用途。未經提供資料一方事先同意,接收方不得運用或公開任何情資、文件於本備忘錄規範目的外之用途。根據備忘錄取得之情資列為機密資料,接受方應列為官方機密並依其國內法提供與其國內同等資訊至少相同機密等級予以保護。若請求協助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則受請求方無義務提供協助。
基於以平等互惠方式,參加國際社會,共同打擊跨國犯罪為我國司法外交的一貫原則,職故,本部及所屬機關未來仍將秉此原則,推動國際合作,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活動,明(2005)年調查局仍將推動數個防制洗錢合作備忘錄,以及協定的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