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法務部對立法院通過國親版「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313
法務部對立法院通過國親版「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新聞稿
法務部 93.8.24
對於今日立法院強行表決通過內容嚴重侵犯司法偵查權、明顯違反憲政上正當法律程序及權力分立原則的國親版「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法務部表達強烈遺憾,認為此條例的通過,已經使檢察官成為「真相調查委員會」的祭品。該條例內容不但直接侵奪檢察官法定職權,自創三一九槍擊案的專屬偵查權和管轄權,更使不具法律專業及檢察官身分的人,均可以因為政黨的推薦,而搖身一變為檢察官,行使檢察權及司法權,並可不受刑事訴訟法之限制,權力之大,遠遠超過美國的「華倫委員會」,不但嚴重侵犯司法偵查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更創造了一個史無前例的憲政怪獸,公然讓政黨介入司法案件的調查,並企圖改變法院確定判決的結果,讓調查委員會「偵查審判通吃」,所謂「真相調查」,已經淪為強姦司法的工具,此一條例的通過無疑是對民主法治最大的羞辱。
對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侵犯司法調查權、違反權力分立及法律正當程序的違憲條文,我們嚴正駁斥,並聲明如下:
一、「調查委員會」不能取代檢察官實施犯罪偵查及追訴
全世界只要設有檢察官制度的國家,刑事案件的追訴權就是由檢察官所獨占;而檢察官的任命與資格,法律均設有嚴格的限制,絕無可能任意由法律創設一取代檢察官的「準司法機關」,而架空檢察官依法得行使之法定職權。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檢察機關為廣義的司法機關,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司法機關」係包含檢察機關在內。因此,檢察機關所得行使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係憲法保留事項,不能由法律創設一個非司法機關的「調查委員會」來取代並行使檢察官之權限。「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八條直接規定該會對三一九槍擊事件有專屬偵查權,並得行使所有檢察官依法律得行使之職權,顯然違反上開釋憲意旨而有違憲嫌疑。
二、「調查委員會」和美國過去的獨立檢察官制度完全不同,不可能達到獨立檢察官的功能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的「調查委員會」讓政黨介入推薦委員人選,此一規定無異容認政治介入司法調查,完全背離司法不受政治干預的基本原則,也和美國獨立檢察官係由法院任命,而不是由總統或國會任命不同。而事實上,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因為不受監督、過度濫權及政治化,美國司法部認為該制度具有「本質上的瑕疵」,已經在一九九九年正式廢止獨立檢察官制,可見此制已無參採價值。今天立法院通過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卻想要將獨立檢察官制套用在體質不同的「調查委員會」身上,不但無法促使調查更「獨立」,反而將使調查受到政治更嚴重的污染,完全不能達到獨立檢察官的功能。
三、「調查委員會」總攬三一九槍擊案的專屬偵查權及其他行政機關及監察院的調查權,更直接影響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已經明顯違反憲政上的權力分立原則
依「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此無異「接管」所有與三一九槍擊案有關之調查案件,而總攬三一九槍擊案的專屬偵查權及其他行政機關及監察院的調查權;又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企圖以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論改變法院確定判決的結果,權力之大,遠遠超過美國當年的「華倫委員會」,不但完全無視於憲政上權力分立的基本原則,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且毫無監督制衡的機制,完全背離法治國的精神。
四、「調查委員會」的調查權,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則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已完全被架空,只要「調查委員會」要行使職權,就可不受任何法律程序的規範,則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權的保障,將成為「真相調查」的犧牲品,國家安全也可置之不顧,「調查委員會」如此無限上綱的權限,將比古代的東廠更可怕。此一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條文將是民主法治的浩刼。
五、法務部「支持調查,反對違憲」的立場不變
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所發生的槍擊總統、副總統事件,法務部深知全體國民均企盼能早日緝獲兇手,查明事實。因此,法務部所屬全體檢調同仁基於職責所在,對於任何有助於事實調查之努力,均表支持,並願全力配合,共同追查事實。然而對於嚴重侵犯司法偵查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內容,基於維護憲政體制及堅持檢察職權不受外力干預及介入之原則,法務部必須嚴正予以駁斥,因為任何文明法治國家,都不可能由司法以外的機關來指揮監督檢察官並強制要求檢察官為一定的偵查作為或不作為,也不能讓檢察官成為其他機關起訴的工具,更不可能創設另一個不具司法性格的機關來全面取代檢察官的職權。
因此,我們再度重申,我們「支持調查,反對違憲」,只有合憲、合法的調查,才有可能獲得人民的信賴與認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