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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施部長有關防止重大經濟金融案件被告潛逃出國談話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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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不修法情況下,採取下列作為:
一、偵查階段:依案件情節聲請羈押或交重保,並限制出境。
二、提起公訴後在法院審理階段:
1、一、二審蒞庭公訴檢察官隨時注意被告言行表現,充
分掌握其狀況,對於發現異常現象者(如突不續行出
庭、放棄答辯,對被訴事實不如以往力爭、陪同人員急速
減少、公司經營結構改變.....),應提高警覺,請
警調同仁實地觀察瞭解其行蹤,必要時,聲請法院羈押或
再加重保,以及限制出境。
2、依實際狀況,通知海巡、警察、國安、調查系統注意防
止其脫逃。
三、起訴時即由地檢署建檔列管,記載一、二審審理狀況,送最
高檢察署控管。
四、高檢署及各高分檢署注意與二審法院連繫,各案有無上訴,
一經確定立即通知一審執行,防止潛匿;如上訴三審,由最
高檢察署與最高法院連繫,一經判決(即確定)即電話通知最高檢察署立即發交一審執行。
乙、研修刑事訴訟法:
在刑事訴訟法研修相關規定,於法院判決有罪有期徒刑以上不
得易科罰金時,能將被告予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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