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施部長有關防止重大經濟金融案件被告潛逃出國談話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062
甲、在不修法情況下,採取下列作為: 一、偵查階段:依案件情節聲請羈押或交重保,並限制出境。 二、提起公訴後在法院審理階段: 1、一、二審蒞庭公訴檢察官隨時注意被告言行表現,充 分掌握其狀況,對於發現異常現象者(如突不續行出 庭、放棄答辯,對被訴事實不如以往力爭、陪同人員急速 減少、公司經營結構改變.....),應提高警覺,請 警調同仁實地觀察瞭解其行蹤,必要時,聲請法院羈押或 再加重保,以及限制出境。 2、依實際狀況,通知海巡、警察、國安、調查系統注意防 止其脫逃。 三、起訴時即由地檢署建檔列管,記載一、二審審理狀況,送最 高檢察署控管。 四、高檢署及各高分檢署注意與二審法院連繫,各案有無上訴, 一經確定立即通知一審執行,防止潛匿;如上訴三審,由最 高檢察署與最高法院連繫,一經判決(即確定)即電話通知最高檢察署立即發交一審執行。 乙、研修刑事訴訟法: 在刑事訴訟法研修相關規定,於法院判決有罪有期徒刑以上不 得易科罰金時,能將被告予以羈押。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