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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判決確定處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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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4.04.20
前基隆市成功國民小學校長陳00,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判決確定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民國89年7月12日施行以來,陳00係第一位遭到處分確定者;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對於公職人員之罰鍰,最少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可稱是一項重罰,身為公職人員應更謹慎守法,以免荷包大失血。
陳00係於擔任基隆市成功國民小學校長時,於90年1月2日起僱用其配偶與前妻所生之子之配偶尹00為學校工友;按陳00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而尹00依同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係其關係人(一親等姻親),如將其僱用為該校工友,將使尹00獲取同法第4條第3項之非財產上利益,此與陳00所執行之職務有利益衝突,本應依同法第6條之規定自行迴避,但陳00卻未迴避。案經本部於92年5月依同法第16條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嗣經陳00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確定。
有關陳00表示渠係因不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尚非故意違法,並希望能夠減免其責乙節;按法律一旦公布施行,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的義務,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意旨,陳00自不能辯稱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責任,是以身為公職人員,切莫輕忽與本身權利義務相關之法令規定,以免造成遺憾。
由於本案是首件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判決確定案例,本部除通函各政風機構加強宣導外,並希望各機關之公職人員均能引以為鑑,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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