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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布94年1-8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裁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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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ˉˉˉˉˉˉˉˉˉˉ940812
法務部公布94年1-8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裁罰結果
法務部最近公布94年1-8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裁罰結果。94年1-8月法務部審議政風單位移送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案件計67案,總計裁罰42位公職人員,裁罰總金額達293萬元。法務部提醒申報義務人應依法誠實申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以免受罰。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對於財產故意申報不實,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財產,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據法務部統計,政風單位移送法務部裁罰的案件,以故意申報不實的案件最多,94年1-8月有37案,合計裁罰260萬元;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案件則有5案,合計裁罰33萬元。
為落實陽光法案,法務部日前除督導政風單位持續加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相關規定的宣導之外,特別指示政風單位不厭其煩的提醒申報人確實申報正確的財產狀況,尤其對未設置政風單位的機關,如學校、警察機關等,更要加強宣導。另外,法務部也指示政風單位今年繼續擴大財產申報案件實質審核的範圍,抽查比率至少要達到21%的預定目標。
值得一提的是,法務部歷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裁罰案件,有兩件漏報財產金額超過一億元,此二件位於新竹縣市,其中一位於85年漏報土地101筆,裁罰新台幣18萬元;另一位係於91年漏(溢)報股票及存款達新台幣1億1869萬5575元,也是裁罰新台幣18萬元。另外,「警察」類別中,也有一位分局長於90年漏報存款達新台幣797萬5421元,裁罰新台幣10萬元。
據法務部政風司初步分析,申報人較常出現漏報財產的情形包括:漏報配偶的財產、漏報繼承的不動產(含配偶繼承);漏申報親友以申報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的財產;漏報房屋基地所在的土地;漏報存款的利息、股票股利:誤認為每個帳戶存款達100萬元才須申報;未補登存摺詳細查詢,僅憑記憶亂申報,或者直接以前一年的申報資料草率填報;誤認為上櫃股票不需申報;申報債務(如貸款)時沒有扣除已償還的金額;誤認為申報日期(財產資料基準日)須與申報表送達政風單位的日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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