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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積欠政府稅款、罰鍰或其他金錢債務,行政執行機關可實施拘提管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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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積欠政府稅款、罰鍰或其他金錢債務,若逾期故不履行也不提供擔保,可要當心被行政執行處實施拘提管收了。 最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在今年的八、九月間就先後拘提管收了兩位滯欠稅款的義務人和公司負責人。 這兩位被拘提管收的人當中,其中一位還具有現任里長身分,因為滯欠八十六年度贈與稅金額多達新台幣(下同)六百餘萬元,臺北行政執行處於是先發通知,請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否則必須在指定日期到該處陳報財產狀況,其後又發通知命這位義務人須在限期內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後兩次通知都已合法送達,但這位義務人沒有正當理由既未按時到場,也沒有在限期內履行義務。臺北行政執行處於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經獲裁定准許後,即由執行人員於九十一年八月廿八日前往義務人住處予以拘獲,並於詢問後,將其管收於管收所。由於這位義務人一再表明目前經濟狀況困難,無力一次繳清鉅額欠稅,也沒有等值的財產可供作擔保,但確有分期繳納的誠意,並願另覓妥有資力者作為擔保人,該處經審酌後,業已准許由其先繳納八十萬元,其餘部分用分期繳納的方式,並由有資力者二人擔保後,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釋放。 另外一件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滯欠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欠稅金額也有三百七十餘萬元之多(不包括利息),這個案子臺北行政執行處也是先通知義務人公司負責人應自動清繳或於指定日期到該處陳報財產,其後又命該公司負責人應於限期內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兩次通知也都合法送達,但這位負責人同樣沒有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場,也沒有履行義務。該處於是依據相同規定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也經獲裁定准許,隨即囑託該負責人住居所所在地的嘉義行政執行處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就近代為拘獲,並於詢問後,將其管收於管收所迄今。 由此看來,今後民眾對於欠繳政府稅款、罰鍰或其他金錢債務,千萬不要掉以輕心,甚或不當作一回事,為免被拘提管收,最好還是依規定按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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