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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再就藝人吳安雅接受觀察勒戒裁定釋放經過情形發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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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吳安雅接受觀察勒戒裁定釋放新聞稿
關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前受觀察勒戒人吳安雅(藝名:安雅),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臺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經台北看守所依本部頒訂之「觀察、勒戒十天作業流程表」,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勒戒第十日)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該所即將吳安雅隨同其他完成評估之受觀察勒戒人計有二十二名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按通常收送文件程序於當日下午二時左右,送交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發室。
臺北看守所於當日(九月四日)下午五時四十分,接獲臺北地檢署開出裁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受觀察勒戒人之釋票,該批陳送裁定之受觀察勒戒人計有十四名被裁定無繼續施用傾向且應於當日釋放,經辦理相關出所手續後該批被裁定無繼續施用傾向之受觀察勒戒人於下午六時三十分許依規定釋放。
按觀察勒戒從收案至生理解毒與完成判定及移房舍或出所準備,其評估時程為十天,台北看守所實際評估天數大多於十至十五天內完成,無法於十天內完成評估者,其原因為:連續假日、勒戒醫師請假、前科資料未即時送達、遇有案情複雜或有爭議之個案、收容人數過多、另因病外醫或住院等因素而延後。蘇永康及吳安雅等二人因服用快樂丸(MDMA)屬第二級毒品,案情單純且無前科,在所表現正常良好,致評估過程順利,即送台北地檢署裁定,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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