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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立法院於五月十六日一讀通過「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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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十五日及十六日併案審查沈智慧委員等九十一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送「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三日審查會討論及協商,攸關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之基本大法於五月十六日完成一讀。 本次一讀通過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夫妻財產通則部分: (一)修正夫妻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事由:包括夫妻一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十條)。另為保障台灣配偶或子女之權益,於立法理由說明:台商將財產移轉至大陸,致台灣之配偶或其子女權益受影響時,即屬本條所稱「其他重大事由」。 (二)配合法定財產制之修正,刪除「特有財產」之規定。(刪除現行第一千零十三條至第一千零十五條) 二、法定財產制部分: (一)廢除聯合財產制有關夫妻「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之分類概念,改以夫妻「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取代。(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十六條、第一千零十七條) (二)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各保有財產之所有權,並各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十八條) (三)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 (四)明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增訂夫妻一方對他方惡意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及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五)修正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將具一身專屬性與婚姻貢獻、協力無關之「慰撫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並明定夫妻各自所有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間的補償計算關係;另增訂追加計算及向第三人追償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 三、約定財產制部分: (一)共同財產制: 1普通共同財產制之財產,以夫妻共同管理為原則。但夫妻得約定由一方管理,以符需求。(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2修正現行所得共同財產制為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除就勞力所得範圍予以界定外,對於財產關係存續中之債務清償、財產間之補償及財產關係消滅時之分配等,明定準用普通共同財產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二)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由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各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四、其他配合夫妻財產制之修正而修正者: (一)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三條之一) (二)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五、施行法部分:明確界定夫妻「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之範圍,俾利適用。(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二)   本次一讀通過之修正內容,法務部表示尊重,並希冀立法院能儘速舉行朝野協商,早日完成三讀,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保障夫妻婚姻生活之和諧,並兼顧第三人之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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