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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澄清中國時報對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之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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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中國時報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二版「專案爭議陰影籠罩」之新聞報導,以時空倒置、扭曲事實,來誤導視聽,必須嚴正澄清。 該新聞對法務部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報導:「日前,國安局秘密帳戶曝光,法務部緊急重擬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此一新擬草案與原來版本有若干不同之處,處處可見劉冠軍案的影響」、「法務部日前重擬完成的國家機密法草案,看得到國安局及劉冠軍案的影子,該草案明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同時,原來的版本並無罰則,新訂的版本中不但多了罰則,且對洩密罪的刑責都高於刑法的規定」等語,完全眛於事實;其事實如下: 一、法務部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尚未議決之法律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之故,原於八十八年五月間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須重行提案。因此,法務部早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以法規字第0九一0六00一八九號函將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在案,並非三月二十日劉冠軍洩密案爆發後,法務部緊急重擬。中國時報報導:「日前,國安局秘密帳戶曝光,法務部緊急重擬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此一新擬草案與原來版本有若干不同之處,處處可見劉冠軍案的影響」,顯與事實不符。 二、本法草案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立法院第四屆會期已經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委員會議審議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月一日及十月二十六日三次公聽會時,遭立法委員及學者指摘原草案無專章規定罰則,不能有效維護國家機密安全,故立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該草案完成一讀時並決議:「請法務部就本案各版本,參酌本院委員發言意見,提出參考條文,供朝野黨團於院會二讀前協商參考」。本部始依其決議研擬罰則專章,規定洩漏國家機密罪之刑度亦與刑法第一0九條洩漏國防機密之刑度相同;並因應情報人員安全之需要,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除其得解密者應予解密外,如確有繼續保密必要者,始規定永久保密。而保密案件,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亦規定仍得依法監督。此一修正條文意見,於朝野協商時獲得立法委員之贊同,始能完成協商確定內容,並經朝野各黨團簽字,送請院會準備完成二三讀立法程序,惟因立法院上會期最後時間短促始未能完成立法。法務部本次重行陳報行政院之草案,乃依照上會期朝野各黨團協商並完成簽字之草案條文,並無作任何修正。惟中國時報報導:「法務部日前重擬完成的國家機密法草案,看得到國安局及劉冠軍案的影子,該草案明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同時,原來的版本並無罰則,新訂的版本中不但多了罰則,且對洩密罪的刑責都高於刑法的規定」等語,亦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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