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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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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增訂公布之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訂定之職權命令,如未於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訂者,逾期失效;但屆期行政院認有必要,經立法院同意後得以命令延長之。惟部分立法委員認為,上開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之立法精神及背離人民對本法之信賴,遂於本︵九十︶年六月五日三讀通過刪除該項規定,致使前開所定一年期限即將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為配合本法之施行,行政院前已陸續將所屬各機關應配合檢討修正之一八一法律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截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仍有一六五案迄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因考量立法院本會期所剩開會時間甚為短促,為避免造成法制上重大窒礙,影響行政事務之賡續推行,爰提案將該﹁一年﹂之緩衝期間修正延長為﹁二年﹂,以應實際需要。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爰於本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三讀通過,並奉 總統同年月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二六五0一0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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