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施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17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將於同月十六日生效,其中該條例原第十九條條文就涉犯該條例有關罪名者併予以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業已刪除,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從新從輕原則之精神,即保安處分不僅於裁判時應採從新原則,執行時亦應採從新原則,以求理論之一貫,故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公佈施行後,應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0九號之解釋予以釋放或接續執行其他刑罰。本部為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正條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後得遂行法條修正意旨,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傳真各級檢察機關及監、所,針對現於監、所執行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在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新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生效之日予以釋放或接續執行其他刑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