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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表示李秉政君為人蛇活動遭取締請求國賠案與國賠法規定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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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請求權人李秉政君以其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在台北市市民大道一○○號台北地下街廣場舉辦「人蛇共處二四○小時」活動,於活動進行至第四十八小時遭取締,而認法務部長陳定南之舉發致活動終止,造成嚴重票房損失。爰向本部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賠償新台幣四百萬零一元整,其請求與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理由如下: 按法務部陳部長對於上開活動以違反善良風俗為由,請該轄區之大同分局妥為處理,其性質應屬「告發」行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參照),至於該項活動是否違法及應否終止,法務部並非行使公權力之機關,故該部非賠償義務機關,至為明確。是以,李君以法務部部長告發行為致警察取締而終止該項活動進行,使其權利受有損害,向該部請求賠償,核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不符,該部自無賠償義務。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法務部非賠償義務機關,應予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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