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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有關部分檢察長及檢察官被指涉參加龍馬高爾夫球隊一案查處情形發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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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於有關部分檢察長及檢察官被指涉參加龍馬高爾夫球隊一案,經該部政風司縝密調查完畢,陳報部長審核後,作出如下決定:
一、同意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謝榮盛請辭檢察長職務,謝檢察長改調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士林地檢署檢察長職務暫由襄閱主任檢察官陳文琪代理。
二、飭令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張清雲嗣後注意。
三、其餘被指涉及本案之本部參事陳明堂、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曾忠己、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翁宏在、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李吉祥等人如何議處,均送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另涉及本案之已卸任檢察官楊文慶(現任證期會法務室主任),因已非現職檢察官,如何處理並非本部權責,擬將相關資料轉送證期會參處。
法務部做出以上決定之理由如下:
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謝榮盛過去曾擔任龍馬高爾夫球隊之前身龍馬會會長,當時匯豐證券公司董事長陳謙吉為副會長,謝檢察長雖於四年前即退出,未繼續參加龍馬高爾夫球隊,但其曾自八十五年九月起至八十七年九月止,多次與陳謙吉一同出國球敘;其配偶自八十二年間起即在匯豐證券公司開戶買賣股票,迄至九十年七月間止,均有股票交易之記錄;雖並無證據足認其於上開期間與陳謙吉之間有何不當資金往來或炒作股票,但謝檢察長認為上開事實已引發外界不當聯想,對其個人聲譽造成損傷,且影響社會對檢察機關的信賴,也已減損檢察長的內部領導威信,因此決定向部長請辭檢察長職務,以維繫檢察機關的公信力。法務部陳部長認為外界對檢察首長道德標準的要求的確高於一般人,檢察首長如能以高標準的自律精神自持,相信應能獲得社會大眾更多的信賴與支持,爰同意謝檢察長之請辭,並將其調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二、宜蘭地檢署張檢察長曾於八十五年九月及八十七年九月間與匯豐證券公司董事長陳謙吉及其他龍馬高爾夫球隊會員一同出國球敘,雖無證據證明其係接受陳謙吉不當招待,惟其與商人共同出國球敘,縱係費用自理,仍難免遭人物議,影響檢察機關之形象,爰飭令嗣後注意,以惕勵改進。
三、其餘被指涉及本案之本部參事陳明堂、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曾忠己、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翁宏在、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李吉祥等人部分,其等非但係龍馬高爾夫球隊會員,有參加球隊球敘活動;且其中陳明堂、曾忠己、李吉祥三人曾分別在八十五間至八十八年間與匯豐證券公司董事長陳謙吉及其他龍馬高爾夫球隊會員一同出國球敘;李吉祥並自八十六年三月起至九十年五月止在匯豐證券公司開戶買賣股票;翁宏在則自八十年四月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止在匯豐證券公司開戶買賣股票,並經查得有以翁宏在名義與陳謙吉資金往來之資料。上開事實,情節固屬輕重不一,但其行為或已引發外界不當聯想,或已違反檢察官職務規範,均影響檢察機關聲譽。爰決定交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報核。
陳部長對於謝檢察長過去擔任檢察長期間的積極任事與優異表現,表示肯定與感謝,但也對此次的事件引來社會質疑,深感遺憾與惋惜,部長期勉所有檢察長及檢察官都必須要自我期許較一般人更高的道德標準,忍受孤單,接受寂寞,全心呵護得來不易的正義形象,因為,只有正直與清廉的檢察官,才能做為人民的依靠。希望大家都能以此事件做為警惕,以嚴謹的生活態度,積極敬業的精神,繼續扮演正義的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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