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法務部說明袁永麟案主管連坐處分並無不尊重市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460
關於臺北市馬市長於昨(十五)日晚間針對本部政風人員考績會通過對該府政風處長溫新琳等二員,對屬員督導不週,致生不良影響之連帶處分案,表示本案懲處程序並未尊重地方首長人事權一節,法務部表示全案程序均依政風人員相關懲處規定辦理,該二員之懲處案需待袁員處分案確定後始能追究相關直屬主管之連帶責任,因此於考績會未作成決議前,無從知會,惟於考績會後,即由本部代理部務政務次長謝文定親電 馬市長說明,因市長開會而未能親自接聽。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三條,法務部為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並規定,各機關政風人員之考績、考核及獎懲事項,由法務部分別適用有關法規辦理。復查,「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一)項規定,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之獎懲應由本部核定,同事項第三點規定,政風人員之獎懲得由本部逕予調查,依法處理。本案懲處過程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無所謂行政程序之瑕疵。 對於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及民政局政風室主任的懲處建議,並非法務部政風司片面所作決定,而是經由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全體委員議決,是以此項處分在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作成決議之前,是否懲處或如何懲處尚未決定,實無從知會臺北市政府,但作成決議後,本部謝次長已電話知會馬市長,但因馬市長正在開會,故請其辦公室廖主任代為轉知,並非全未知會,而且考績會決議尚須陳請本部 陳部長核定後始能定案。 本案係政風主管人員之重大違紀事件,為期減低對臺北市政府及政風整體形象之衝擊,本部於確認袁員確有具體違規事證後,即立即依據相關規定程序進行,並在政風人員責任制度下,追究相關主管之責任,秉持從速、從實之明確立場處理本案。 本部考績委員會成員為十五人,其中五人係由全國政風人員票選產生(含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代表一人),另由各級政風機構主管四人及本部指定委員共同組成,昨(十五)日召開之考績會,於委員正式討論前曾邀請臺北市政府代理主任秘書張榮貴及承辦科長林健民列席說明。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