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14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依法將會銜考試院、監察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八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迄今,對端正政風有相當助益。此次為配合政府掃除黑金、預防貪瀆之政策,及博採社會各界對易滋弊端業務項目之認知,適度增加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範圍,如增列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之副首長及各級公立學校之副校長,政風及軍事監察人員,工商登記、證券及期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等人員。從而,以往受社會矚目的國安基金、政府基金經營者及公營金融機構授信業務之承辦人等人員,均應依法申報財產,全民得以藉財產申報資料監督其操守及執行職務之公正性。 為加強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核及了解公職人員財產變動情形,此次修正案亦增列公職人員離(卸)職時應申報財產,且就特定財產項目應一併申報其取得之時間、原因及價額,以監督公職人員財產來源之正當性。 本次修正草案的重點,係增訂「財產信託」制度之配套規定,俾財產信託能順利執行,且考量財產信託於我國尚屬陌生,公職人員未必均能接受,爰另仿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第七條之立法例增訂「財產逐筆交易申報」制度,即未選擇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須於第二年財產定期申報時,申報其前一年期間所有不動產、上市(櫃)股票及其他經核定財產之變動情形,其目的無非與財產信託制度相同,均係使公職人員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期能杜絕公職人員假借職權遂行利益輸送。 再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九條有關國民大會及省縣自治規定已有變革,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律均有修正,爰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有關之規定亦配合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