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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矯正學校教師無寒暑假問題』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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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有關矯正學校教師無寒暑假問題提出說明如下: 一、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另依少年矯正學校教師服務規約第十三條規定:教師於一般寒暑假間仍應從事教學、輔導學生、進修、研究、研習及準備教材,因此法務部所屬誠正、明陽中學甄選教師簡章中均明白規定:少年矯正學校因學校特性及學生特質,該校無寒暑假願意者始來應徵,亦即入校前已有充分了解學校特質,不得於入校擔任教師後再持異議,爰此本部為慰勉矯正學校校長、教師及輔導教師之辛勞,乃依「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第四條規定,按月以獎金名義支給每月新台幣臺千元之獎勵,服務每滿一年加發百分之十,最高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為限,另給予校長、教師及輔導教師增支專業加給新台幣參千元。 二、法務部為使少年矯正學校教師及代理教師權益有所保障,並發揮獎勵之效,乃會同教育部研究修正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第三條增列第一項第四款及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比照公務人員之休假制度於任教職滿一學年者,第二學年度起,每年給予休假七日;滿三學年者,每學年給予休假十四日;……滿十四學年者,第十五學年度起,每學年給予休假三十日。另任職矯正學校期間每學年得給予進修或慰勞假十四日,每滿一學年增加二日,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前開修正條文草案業經「少年矯正學校教育指導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討論通過,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公告程序,本部目前已與教育部會銜陳報行政院核定中,俟奉 核定發布,該校教師無寒暑假問題即可以休假、進修或慰勞假方式獲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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