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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四十二期起訓練期間延長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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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期間原為一年六個月,為反應社經情勢變遷之所需,豐富司法官學員行政機關歷練,立法院附帶決議並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自司法官第四十二期起訓練期間延長為二年,該期訓練預定自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課程內容與學習項目將作適度調整,期能提升司法官養成教育之品質與內涵,並培育更具專業能力之優秀司法官。
司法官第四十二期受訓對象,以八十九年第二次司法官特考錄取人員為主。據悉該期學員除考取司法官外,尚有同時考取國內各研究所進修之情形,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訓練規則規定學員入所前須提出二年之休學證明或修畢學分證明,始准報到。該所囿於訓練場地不足及各班別之不同,各期開訓日期不定,若依第四十二期訓練計畫實施,預計其休學期間勢必超過二年以上。然依各大學學則規範研究所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該所為兼顧即將入所學員之進修機會,基於培育國家優秀司法官之不易,並鼓勵年青司法官進修,特函請各大學從寬適用學則「特殊事故」之休學理由,准許司法官學員於接受司法官訓練二年期間再延長休學一年。其中台灣大學頃以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九○校教字第○一三四三四號函復:司法官第四十二期學員如因接受訓練,致使休學期間超過二年者,同意以「特殊事故」事由延長休學年限一年,惟擬延長休學期間者須於二年休學期滿時,憑司法官訓練所出具之受訓證明辦理延長休學之手續。預計其他大學將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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