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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重申同性戀者之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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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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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關於自由時報九十年六月五日第七版刊載研考會民調中指陳﹁儘管法務部已研擬人權保障基本法,擬同意同性戀男女有結婚的權利,但研考會調查結果有五成九九的受訪者不贊成同性戀男女可以結婚並收養子女﹂,上開調查題目與法務部研擬之草案內容大相逕庭,為避免誤導,特說明如下:
一、法務部人權保障基本法係規定﹁政府應依法保障同性戀者之人權,並賦予同性戀者得組成家庭,並得收養子女。﹂並非同性戀者得﹁結婚﹂,應予澄清。
二、按結婚或婚姻,係指一男一女為永久共同生活所為結合之身分上關係,同性戀者的同居,係組成家庭而非結婚。歐洲先進國家亦僅賦予同性戀者有共組家庭及收養子女之權利,故稱同性戀者為﹁性伴侶﹂,而非﹁夫妻﹂。
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擬之問卷事先並未知會法務部,如該項題目與本意不同,則上開調查結果應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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