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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全國反毒會議」綜合討論提案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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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全國反毒會議」綜合討論提案決議事項

壹、緝毒組

一、請內政部警政署督導各警察機關持續加強執行同步緝毒工作計畫,另法務部應督導各檢察機關確實統合警、調、憲、海巡等機關持續加強執行緝毒工作,並從嚴追訴供應毒品之犯罪,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如有量刑不當,應依法上訴。

二、請內政部警政署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矯治機構毒品人口採尿作業,對出矯治機構毒品人口確實執行採尿作業,並深入瞭解有無再犯之虞,確實追蹤。

三、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確實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緝毒執行小組統合轄區警、憲、調、海巡等相關查緝單位,將毒品案件之資料、線索整理建檔,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協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建立全國緝毒資料庫,以全面緝毒。

四、請內政部警政署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督導所屬機關持續加強落實關口、機場及碼頭之查緝毒品作為,並加速建置完成大型貨櫃X光檢查儀,以達截毒於關口之目的。

貳、拒毒組

一、(一)基於大學自主之精神,積極洽請各師資培育機構開設「藥物濫用」之課程,並利用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會,加強「藥物濫用」相關知能,使各級教師具備反毒、拒毒基本常識,強化校園反毒宣導。

(二)委請專家、學者提出專案研究,供各部會訂定反毒宣教策略之參考,以符合時代需求。

(三)教育部應主動加強各縣市「反毒補充教材資源中心學校」之功能,使各級學校均能有效運用,以擴展反毒成果。

二、近年來傳播媒體逐漸多元化,且新興媒體擺脫傳統的單項傳播方式,加上聲光效果佳,更能吸引一般民眾,且有線電視、社區電台之普及,提供社區與政府更多互動交流的機會,值得政府機關多加運用。

三、有關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鼓勵並資助民間團體辦理反毒相關活動,請各部會依業務權責辦理。

四、「行政院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辦法」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頒布迄今已歷三年,這些年來,各部會針對業管「特定人員」實施尿液篩檢,其陽性率皆較一般值來的高,以教育部為例,「特定人員」之陽性率較一般學生高出四十六倍,可見問題之嚴重,當然也足以顯示,「特定人員」是藥物濫用之高危險群。因此,各部會應落實「特定人員」之尿液採驗,在預算許可之範圍內,盡量實施全面檢驗,以澈底杜絕毒品濫用。

五、濫用藥物累(再)犯率極高,對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個案,相關部會間應積極研究建立動態連線資料網,交流個案資訊,以利彼此追蹤、輔導、矯治勒戒。惟相關工作執行時,各部會應注意個案隱私,維護其權利,避免造成個案不當影響,使防制工作蒙上陰影。

參、戒毒組

一、(一)加強勒戒處所醫療支援工作部分:

1、持續由四十五家醫療院所協助支援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觀察勒戒及醫療業務。

2、持續辦理「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修正事宜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施行以來,各界反應意見不一,經本署委託台灣精神醫學會研究,並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研商後,擬訂修正草案,已於九十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實施。惟該標準仍有必要持續針對實施情形進行檢討與修正,以力求公正客觀。

3、持續加強藥癮治療專業人員與相關人員培訓
為加強藥癮治療團隊之專業訓練,衛生署自八十三年度起即進行各項專案訓練計畫,針對醫師、護理人員、臨床心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人員、社政、司法、教育等單位人員提供教育訓練。
補助六家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辦理培訓事宜,並補助財團法人晨曦會及主愛之家辦理藥癮輔導研習會,幫助訓練各類協助戒癮之實務工作人員與義工及家屬,期能落實全人治療的理念。

(二)繼續推動委託醫院附設勒戒處所部分:

1、持續配合「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委託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事宜。

2、配合法務部「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內容,協調有意願附設勒戒處所之醫療院所辦理相關事宜,逐步推動委託醫院附設勒戒處所。

二、(一)持續蒐集國內外藥物濫用流行病學調查資訊,以了解國際藥物濫用趨勢。

(二)持續加強國內藥物濫用個案監測通報系統,進行藥物濫用個案之通報。

(三)持續加強與警政、司法、教育、醫療機構、相關醫學會及民間團體之合作聯繫,以建立藥物濫用流行病學資料庫,供作藥癮戒治及藥物濫用防制上之參考。

三、(一)有關推廣有效戒癮模式部分,衛生署將繼續補助台北市立療養院,進行Buprenorphine(丁基原啡因)作為長期維持治療可行性的研究。

(二)加強培訓戒癮人才部分,持續辦理藥癮人員培訓及補助辦理藥癮研習會。

(三)衛生署責成精神醫療網七個責任區域之核心醫院,加強出院之藥癮病患建檔及轉介系統,整合轄區資源,建立社區追蹤輔導服務網絡。

(四)法務部於所屬十六所監獄、一所少年觀護所設立戒治所,提供吸毒犯之矯治,以協助受戒治人達成戒毒目標。

(五)法務部更生保護會辦理吸毒犯出獄人之心理輔,由更生保護會與民間戒毒有成、著有聲譽之團體合作,借重其經驗合作辦理吸毒犯出獄人心理輔導,徹底戒除其心癮,以銜接並確保監獄之心理復健工作。

四、(一)持續補助民間機構辦理藥癮戒治服務
為加強青少年藥癮病患心理復健服務,增進其身心健康,衛生署於八十九年補助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基督教沐恩之家民間機構辦理「青少年藥癮病患心理復健實驗計畫」,針對由醫療機構轉介之藥癮病人、完成觀察勒戒的藥癮病人、中輟生、被保護管束之青少年、一般自願戒癮者,提供心理復健及追蹤輔導服務。

(二)持續補助民間機構辦理藥癮相關研習會
繼續補助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及主愛之家辦理藥癮輔導研習會,幫助訓練各類協助戒癮之實務工作人員與義工及家屬。

(三)法務部更生保護會與民間戒毒機構合作,辦理吸毒犯出獄人心理輔導
臺灣更生保護會提供高雄、屏東及台南三個輔導所,分別與財團法人基督教沐恩之家及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合作,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提供場所、經費及轉介吸毒犯受保護人,合作對象沐恩之家及晨曦會則提供教材及輔導人員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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