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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行政院會銜考試院發布施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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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會銜考試院發布「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施行 按行政程序法已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在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為配合該法之施行,並貫徹執行行政資訊公開之原則及美意,俾滿足人民知的需求及促進行政程序之公開化與透明化,法務部爰依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擬具「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草案,經報請行政院審查後,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會銜考試院發布施行。該辦法共計十九條,對行政資訊之定義及其公開之範圍與方式、應予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圍、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之程式及行政機關核准或駁回等事宜予以規定,以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過渡性之規範,該辦法詳細條文內容請至法務部網站法律事務司重要措施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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