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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審核死刑執行案件向極審慎,以免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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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法務部於監察院調查死刑案之偵審有無違法或失職情事期間,不待監察院之調查結果,仍照常執行死刑,並舉台南縣人盧正死刑案為例,該案因當事人陳情表示冤獄,於監察委員廖健男向法務部調卷期間,在法務部送來案情資料以前,就執行盧正之死刑,令監委相當氣憤云云,其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經查:本部於本(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收到最高法院檢察署函送盧正擄人勒贖案經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確定之判決書及歷審卷證,隨即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再向最高法院檢察署以電話查詢結果,目前已無非常上訴之聲請案,另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檢察署電傳查詢,據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目前亦均無受理再審案件,且本案判決書已分別於本年七月四日、五日送達被告及辯護人,均有送達證書影本可稽,而本案被諭知死刑之被告並無心神喪失之情形,經審核全卷結果,於法並無不合,遂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發函最高法院檢察署,核定盧正死刑之執行。在本部審核本件死刑案之期間,均未接獲任何監察院向本部調卷之公函,迄至九月十四日本部始收到監察院監察調查處於九月十一日發出向本部調卷之函,惟因該案卷證已於本部核定執行死刑之同時歸還最高法院檢察署,本部乃立即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將盧正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案件之歷審全卷逕送監察院監察調查處。綜上所述,本部於審核盧正死刑案期間,並未接獲監察院來函調卷,且審核過程均依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審慎為之,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法務部對於死刑案件之審核向來審慎,雖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審及非常上訴並不構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法律上理由,惟為求慎重起見,仍於審核時確認並無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在進行中,始核定死刑案之執行,以免冤抑。足見本部對核准死刑案件執行之慎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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