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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同意辦理檢察官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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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經多次爭取後,行政院終於在本(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同意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健康檢查,檢察官的健康終於獲得重視。 由於司法院自八十八會計年度起即已為其所屬各級法院法官編列預算,辦理健康檢查,而檢察官與法官同屬司法官,且其工作繁重與危險性,較於法官實有過之而無不及,更有需要辦理健康檢查。惟法務部隸屬行政院,需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辦理,故該部自八十七年七月起即多次向行政院爭取辦理檢察官之健康檢查,惟均基於政策考量未獲同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並就是否擴大辦理公務人員健康檢查案函復「應予緩議」,其理由除再次強調各部會亦有相同之需求,如全面擴大辦理,所需經費甚鉅外,又九月二十一日適逄集集大地震,又緊急命令中規定,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應縮減暫可緩支之經費。為配合政府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本案暫緩辦理。 嗣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發生台北地方法院庭長林孝城因工作繁重,抱病亡故,引起基層法官的強烈反彈,司法院每年均為法官辦理健康檢查,反彈尚且如此強烈,而檢察官連最基本的健康檢查都無法辦理,更是情何以堪,有鑑於此,法務部部遂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再次向行政院爭取辦理檢察官之健康檢查,葉部長並指示檢察司顏司長、人事處羅處長向人事行政局全力爭取,案經人事行政局簽報行政院准予辦理。行政院終於在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函復同意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四十歲以上檢察官得辦理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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