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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配合訂定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業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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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配合法務部政策 ,為嘉惠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依法務部﹁鼓勵金融機構開辦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業務要點﹂之規定,訂定﹁犯罪被砉補償金優利存款作業要點﹂,並自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開辦此項業務,茲將其要點摘錄如下:
一、存款性質:
本存款性質屬﹁活期儲蓄存款﹂,但利率適用二年定基儲蓄存款利率單利機動計息,以增加被害人或其遺屬之實質補償。
二、適用對象:
限依法務部訂頒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本人。
三、存款適用利率及計息:
灱本項存款利率按存儲當時本行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單利計息。
牞本存款利息之計算,比照活期儲蓄存款方式,每期辦理利息結算一次。
四、申請手續:
由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核發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覆審委員會決定書︵決定遺屬補償金及重傷補償金用︶﹂﹃以下簡稱﹁決定書﹂﹄正本辦理。
五、存款金額、次數、方式及提領款項:
灱存款金額:以決定書上主旨所載之金額為最高存儲金額。
牞存款次數:得在最高存儲金額內一次存足或分次存儲。
犴存款方式:存戶得於本行櫃台以現金、支票或利用匯款、自動化轉帳服務等方式存入。
犵提領款領:存戶存入之款項得隨時提領,惟一經提領,該提領部分不得再存入。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理本項存款一律以新開戶方式處理,且每人限開一戶。
(二)開戶時,須於決定書註明﹁業於○○年○○月○○日在彰化銀行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字樣,印鑑卡及存摺上亦加蓋﹁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字樣戳記,以資識別。
(三)將開戶文件及決定書正本送交負責人核章後,將決定書之影本與顧客資料卡一併保存,正本交還存戶。
(四)存戶於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後,若尚有餘額或分段支付部分,擬再至本行申請開立本項存款者,不予受理。
(五)本項存款所使用之﹁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及﹁存摺﹂,均延用現行活期儲蓄存款各項用紙,使用時應加蓋﹁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戳記,以資識別。
七、有關本存款其他未盡事項,悉依照一般活期儲蓄存款辦理。
法務部保護司於接獲該銀行函後,即通函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予廣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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