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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陳部長『掃除黑金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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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除黑金專案報告 法 務 部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壹、 前言 長期以來,台灣社會黑白不分,黑道猖獗與金權氾濫的現象,已經嚴重衝擊社會治安及民主法治的發展,「黑金」的陰影已經逐漸侵蝕經濟發展的成果,損傷政府公權力與公信力,遭致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由於黑道每以結合部眾、購買或走私槍枝之方式,以壯大聲勢,甚至販賣毒品或經營賭場或色情行業,以攫取暴利,鞏固其地位。而為免其不法行徑遭取締,乃藉由參選公職人員漂白,以掩護其不法,並於漂白之後,藉其身分向政府官員關說施壓,或攀附勾結相關公務人員,影響甚至控制政府政策之制定與執行,進行政策圖利,牟取更大之經濟利益,或以工程發包回饋選舉時幫其抬轎之樁腳,以鞏固其政治地位及既得利益。如此黑道金權相生相息,惡性循環,終至政治腐化、治安敗壞,嚴重腐蝕民主法治的基礎。 八十八年五月間法務部委託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檢肅貪瀆、端正政風」工作成效民意調查結果,在「政府防制貪污最大之阻力」項目中,受訪民眾認為「黑道金權勢力介入」與「官商勾結」是政府防制貪污最大之阻力,其次是「上級長官民意代表請託」,故政府如要澈底落實防制貪污工作,當務之急應先從解決「黑道金權勢力介入」、「官商勾結」、「上級長官民意代表請託」等問題著手。陳總統水扁先生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之就職演說中,即強力宣示「清流共治」的首要目標是要掃除黑金、杜絕賄選,並承諾新政府將以最大的決心來消除賄選、打擊黑金,讓台灣社會徹底擺脫向下沈淪的力量,讓清流共治向上提升,還給人民一個清明的政治環境。因此,「掃除黑金」已成為新政府施政的首要目標。 法務部為達成澈底掃除黑金,斬斷黑金命脈的終極目標,乃會同內政部及國防部擬定未來掃除黑金工作重點及具體作為如下: 貳、 工作重點 一、 掃黑 (一) 偵辦對象以各幫派首惡或地方惡霸為優先,蒐證務求縝密,不問對象身分、地位或任何幫派,只要事證齊全,即行查緝追訴,並同時對其周遭幫派分子一併蒐證,俾同時查緝,一網打盡。 (二) 蒐證採刑事訴追及流氓提報併行原則,其涉有刑事犯罪嫌疑者,移請專案檢察官偵辦;合於流氓提報要件者,由警察機關檢具事證移送管轄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三) 因黑道無所不在,故掃黑之類型涵括環保掃黑、校園掃黑、工程掃黑、選舉掃黑等各種黑道滲入嚴重之領域,對於經查緝到案之黑道首惡,更進一步清查其財稅資料,如有逃漏稅捐情事,即依稅捐稽徵法處罰,澈底清查以斷其財源,以防止其日後還有機會坐大。 二、 肅貪 (一) 現階段採取肅貪與防貪並重的做法,結合檢察、調查、政風三股力量,成為堅實的鐵三角,配合偵查行動編組的建立,嚴密查察蒐報,執行肅貪,務使達到公務員不敢貪、不能貪、不願貪、不必貪的目標。 (二) 鎖定十七種易滋生貪瀆弊端的類型,作為優先查察的對象:重大工程、鉅額採購、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銀行放款、證券管理、監理、稅務、關務、警察、司法、矯正、建管、地政、環保、醫療與教育等,未來視社會實況再做調整。 (三) 未來擬規劃設置專責肅貪機構|法務部廉政署:現行有關廉政工作之推動,係由分散之不同機關各依權責分工辦理,因乏團隊整合力量,以致事倍功半。宜參考香港廉政公署及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成功之經驗,在法務部設立廉政署,統籌防貪、肅貪,以齊一工作之目標,發揮以臂使指、統一事權之效。 三、 查賄 (一) 由警調機關建立有效的賄選情資蒐報系統,掌握歷次各項選舉樁腳之活動網絡,篩檢鎖定具體對象,長期蒐證,以利選舉期間有效查緝賄選。 (二) 查賄最困難者,在於直接證據之取得,故於查察賄選期間,應投入大量檢、警、調人力,通力合作,採取盯人方式,嚴密掌控樁腳活動情形,隨時即時蒐證,此項查賄績效,並應列入檢、警、調績效評比。 (三) 結合肅貪及掃黑,切斷候選人的金脈及人脈,使其沒有資力賄選,不能利用暴力及金錢介入選舉。 參、 具體作為 一、 健全掃除黑金法制 (一)掃黑及查賄方面|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反黑道漂白條款 目前有關掃黑及查賄之相關法制已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政府採購法、證人保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為有效掃除黑金,防止黑道藉參選漂白,淨化選舉風氣,建議修正重點如下: (1) 將各級民意機關正副議長(院長、主席)之選舉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並明定各級民意機關正副議長(院長、主席)之有投票權人之資格起算點,且配合精省後省級組織之變更,爰修正該法第二條及增訂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 (2) 為避免觸犯重大刑案之被告,於判決有罪尚未確定前之訴訟期間,藉參選方式漂白,爰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將因犯罪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者,列入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3) 為避免因案受到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後即可參選漂白,嚴重影響社會對民意代表之信賴,爰將第三十四條第六款(修正前之第五款)增列「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者」,作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4) 為避免法院於審理賄選案時,對行賄時點產生不同見解,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增訂「自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之日起」,以資明確。 (二)肅貪方面 目前有關肅貪之法制有: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等,未來必須要再配合制定或修正者如下: 1、 制定「政治獻金法」、「遊說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防杜黑金勾結之陽光法案,避免官商勾結,利益輸送。 2、 參考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來歷不明財產罪」之精神,研議修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務員對其所申報之財產(如有申報不實者,其實際之財產)如與其過去或現在之收入顯不相當者,有說明其財產來源之義務,違反此項說明義務者,得科以高額之行政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將之移送檢察機關偵查。 3、 訂定相關法律,嚴密規範公務員贈受財物之限制、明定贈受財物之上限,及其申報受贈財物之方法,違反者科以行政處罰,以防止公務人員藉職務上之機會不當贈受財物,防範貪瀆於未然。 4、 參考OECD(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檢肅行賄外國公務員公約」之規定,研議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行賄外國公務員之刑罰規定,以嚇阻我國廠商向外國公務員行賄,向國際展現肅貪決心。 5、 配合法務部廉政署之設置,研擬修正法務部組織法,使該專責肅貪機構得有法源依據。 (三)研擬修正刑法,提高有期徒刑最高上限,並參考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修正累犯規定,對於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惡性重大之黑道犯罪者,加重其再犯、三犯之處罰,以有效遏阻黑道暴力犯罪之再犯。 二、 建立行動編組,強化偵查作為 (一) 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結合一、二審檢察署品操良好優秀幹練之檢察官、調查員、警察、憲兵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組成一任務編組,合署辦公,展開以下積極作為: 1、 主動蒐報:主動建立黑金犯罪情資,進行分析篩選。 2、 即時行動:經篩選出重大黑金犯罪,即時指定專案檢察官立即進行蒐證偵查。 3、 團隊辦案:改變現行單兵作戰之辦案模式,經行動中心發交偵查之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定專案檢察官即時成立專案任務編組,督導一審檢察署專案檢察官統籌指揮檢察事務官、警察、調查、憲兵及相關專業人員積極偵辦。於偵辦該案期間,上開人員得合署辦公,以收實效。 (二) 執行方法 1、 公布檢舉專線: 提供掃除黑金免費專線電話:0八0|0二四|0九九(諧音含有「二十四小時久久服務之意」),鼓勵民眾踴躍檢舉重大黑金犯罪。 2、 宣導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策動涉案之公務員或黑道組織成員「窩裡反」: 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實施之證人保護法有多項創新的證人保護措施,在刑事追訴及審判部分亦訂定證人「窩裡反」減免刑責條款及證人刑事豁免條款等規定,對於日後鼓勵證人勇於出面作證,協助偵查機關舉發及追訴組織性及重大犯罪有積極的幫助,提供執法機關更有效的打擊黑金犯罪的利器,本部將廣為宣導,鼓勵涉案人勇於舉發共犯及犯罪網絡。 3、 強化布線蒐報 (1) 除警、調、憲、政風系統仍應循現有之情資蒐報管道提供情資給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外,該中心並應指派專人負責過濾媒體或其他相關管道所披露有關黑金犯罪之資訊,依據蒐報進行初步查證。 (2)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發掘、受理移送、自首或告訴、告發之案件,如認情節重大,有送交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過濾並成立專案任務編組之必要者,應即報請該中心處理。 4、 嚴密管控黑金犯罪案件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發交偵查之重大黑金犯罪案件,從偵查之進行至起訴後審判中之全程蒞庭,均由該中心專案列管,以落實檢察官追訴成效。 三、 強力採取預防黑金措施,發起全民反黑金運動 掃除黑金要能澈底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單靠政府的強力偵查作為,尚不足以竟其功,必須要採「治標」、「治本」、「根除」的「三管齊下」策略,才能收到實效。如能喚起並凝聚全民的反黑金意志,再將意志化為反黑金行動,使反黑金成為全民運動,掀起全民推動並實踐「廉政社會」的風潮,則政府的查緝黑金行動,將會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掃除黑金政策的成功也就指日可待,這也是香港肅貪策略成功的重要經驗。 為期杜絕黑金,以達標本兼治之效,需同時採取下列作為: (一) 政府的預防黑金措施 1、 參考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之作法,強化現行政風系統之防貪堵漏功能 由政風人員透過問卷調查、廉政座談會及民情訪查等各種方式深入了解並檢討其所在機關之政策、制度、工作慣例及程序是否合法或符合效率及便民原則,對於其中可能會製造貪瀆機會的行政程序或規定,以及欠缺效率的工作習慣或妨礙興利之業務及人員,應提出具體分析及改進意見,以促使機關行政程序透明化及合理化,減少貪瀆發生及黑道介入的機會。 2、 研議立法建立全民財產總歸戶制度,增訂強制信託條款 制定相關法律,建立全民財產總歸戶制度,使公職人員之貪污所得能避免繁瑣的確認程序即得追償,減低貪瀆不法之僥倖心理。另參考先進國家之作法,對於公職人員財產有利益衝突之虞者,依法辦理強制信託,防範政商勾結情事 3、 宣導及法治教育 如何讓民眾瞭解黑金橫行,及黑金對我國民主政治及社會安全的危害,並鼓勵民眾站出來檢舉,使民眾願意與政府站在一起,合力剷除黑金,必需靠有效的宣導及持續的法治教育才能達成。為達成有效的教育宣導,需採下列措施: (1) 製作淺顯易懂之宣導文宣,透過平面及電子媒體強力密集宣導,讓反黑金成為民眾生活的一部分。 (2) 發行反黑金認同卡,在學校、社區及私人機構廣為散發,提醒民眾認識日常生活可能接觸的貪污行為,並教育民眾「行賄」與「收賄」一樣可恥,以杜絕對公務員的不當引誘。 (3) 加強國民法治教育,向下紮根,使國民感受成為廉潔、清白社會一份子的榮耀。 (二) 結合民間力量掃除黑金 1、 社區及人民團體: 結合有行動力之社團,並召募訓練大學生及家庭主婦成為反黑金義工,深入社區,推廣反黑金行動,並進行社情訪查,協助檢、警、調發掘犯罪線索及瞭解犯罪結構。 2、 學校: 透過學校的反黑金教育,妥善運用學生的正義感及改革動力,讓學生成為社會反黑金的火車頭,使掃黑金的工作蔚為一移風易俗的「寧靜革命」,才能確保掃黑肅貪的永久成功。 3、 傳播媒體: 媒體的宣導力量無遠弗屆,除了善用媒體進行反黑金的宣導外,也可以參考香港的作法,與媒體合作,對於已經檢察官起訴之重大黑金犯罪案件,將該案件及其審理日期均製表提供媒體刊載於醒目之處,提醒社會注意該案的審理,形成全民關注黑金案件的審判,以免案件起訴日久,社會大眾對於政府的查緝行動逐漸淡忘,影響對黑金犯罪應有的嚇阻效果。 肆、 結語 黑金問題的惡化,已嚴重腐蝕國家根基,致使人民對政府的信賴瀕臨崩盤的邊緣,政府對黑金問題的處理已是迫在眉睫的第一要務,因此,政府不論面臨多艱難的挑戰,都必需持續而堅定的強力執行掃除黑金的各項措施,這將是持續性、全面性、整體性的工作,不但是政府,而是每個國民都不能置身事外的志業。政府必須秉持永續掃除黑金的理念,永不妥協、絕不終止的進行這場戰爭,黑金不除,國本動搖,只有全民共同來掃黑、舉國同心齊肅貪、追求民主棄賄選,國家社會才得以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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