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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緊縮政府支出,部長指示辦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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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中央政府債台高築,九二一地震後之重建支出,更使財政狀況雪上加霜,急速惡化。 本人於上(六)月兩度交代,本部下半年預算尚未動支之業務費,至少應省節省百分之卅(30%)。今行政院對下年度預算之編列,已決定緊縮事務性支出,本部職司全國公務人員之政風,當率先呼應,並以身作則,杜絕浪費。 據此,本部暨所屬機關,對下半年度預算,一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工程及各項重大採購(設備及投資項下)應一改陋習,而以更積極有效方式,節約百分之卅(30%)以上;各項工程依規定提列之工程管理費,應秉持撙節支出,剩餘繳庫之原則,提報使用計畫。在使用計畫未核定前,不得動支。 二、業務費及旅運費之支出,不得超過預算數之百分之七十(70%),務期節約、控留之金額在百分之卅以上。但下列項目,依實核銷,不受限制。 (一)統籌業務費。 (二)郵資、電報、電話及其他依公法或私約應給付之費用。 (三)特別費。 (四)運雜費中之員工上下班車資補助款。 三、對團體及個人之補助及捐助預算,尚未動支之五六、四八四、五00.00元(56,484,500.00),全面凍結,俟深入檢討後,再行處理。 四、尚未執行之五項出國考察計畫,下列三項計畫應予凍結,預算繳庫: (一)考察英國犯罪研究機構之業務運作模式及其研究模式,研究內容-392千元。 (二)考察瑞典、丹麥政府廉政業務計畫-399千元。 (三)考察日、韓司法機關建築-186千元。 五、為達成以上之控留目標,希即設計統一表格,通知各機關於一週內提報控留計畫,同時填報已執行及尚未執行之工程及重大採購案件,俾加強督導。 民國九十年度預算之編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工程及各項重大採購案,應切實估算,從嚴編列。各項工程管理費均應提報支出計畫。 二、業務費及旅運費,除前述之四項例外,餘圴按本年度(十二個月份)之金額減三成(30%)編列。 三、新增之特殊業務費,例如,檢調機關為加強掃除黑金,按件、按日、按週或按月計酬,支付部外專業人士之諮詢酬勞或車馬費,也應詳實估算,不可浮濫。 四、對團體及個人之補助及捐助,本年度(十二個月)之金額,減半編列。 五、出國經費除必要之國際會議、談判及已奉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檢察官出國改察案以外,一般之考察,按本年度(十二個月)之金額減七成編列。 六、為減少浪費公帑,希研擬具體辦法,鼓勵撙節事務性支出,轉用於購置資本性之設備,以改善辦公環境及提昇工作效率與品質。 七、各機關首長之座車,應屆滿使用年限,始得汰舊換新,而且不得以不適當方式,取巧購買超過一般標準之車輛。在本部單位預算書內,計有下列首長之座車,超過一般之標準: (一)台北監獄3500cc-86年元月購。 (二)台中監獄3300cc-85年10月購。 (三)彰化監獄3500cc-85年5月購。 (四)台南監獄3000cc-82年8月購。 (五)明德外役監獄2429cc-84年10月購。 (六)高雄監獄2164cc-85年10月購。 (七)自強外役監獄3300cc-82年10月購。 (八)東成技能訓練所2500 cc-81年12月購。 (九)岩灣技能訓練所2500 cc-81年12月購。 以上座車,據悉均以偽造文書方式,假冒警備車名義申請進口,逃避稅捐,以原本僅能購買2000cc國產轎車之預算,達到購買較高級進口轎車之目的。希查明違法責任之歸屬,簽報處理,總務司、政風司協同查辦。 八、本部所屬其他機關之首長座車,有無類似情況,希一併查明具報,總務司、政風司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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