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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檢察官搜索立委廖福本研究室及宿舍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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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昨日(十六日)檢察官搜索立法院廖委員福本之研究室及宿舍一案之說明
一、搜索立法院委員研究室部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該條文僅規定應通知在場,並不以經其同意為搜索要件。本件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至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搜索廖委員研究室之前,曾通知該研究大樓樂主任,已符合法定程序。至於該主任是否為該管長官,雖有爭議,但其應可認為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可為其代表之人」,故其執行搜索前之「通知在場」程序,已依法履行。至於是否應進一步通知立法院院長或經其同意,則屬修憲層次的問題。
二、搜索大安路立法委員會館部分:
大安路立法委員會館為委員住宿之處所,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政府機關,故其搜索毋須通知該會館主任或其代表人。
三、關於檢察首長對於偵查中或未經查證之事項對外發言,對廖委員福本造成傷害一事,陳部長已經在今天上午鄭重以檢察行政督導機關首長的身分,敬向廖福本委員公開道歉。
四、對於立法院今天上午的朝野協商結論,指檢察官未知會立法院王院長一節,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並要求以後搜索院區,應經立法院院長同意一事,本部認為立法院的朝野協商結論,不能違背或凌駕憲法及現行的法律。至於是否透過修憲的方式,賦予立法院此項特權,本部沒有定見。
五、本部執行新政府掃除黑金政策,一向要求檢調機關,應嚴守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顧全程序正義、保障人權。昨天的搜索行動,經查其程序雖無違法,但本部今後將要求所屬檢調人員,在偵辦案件,行使強制處分權之前,應詳加查證,審慎為之。 八月十七日下午十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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