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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擬完成『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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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業奉 總統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將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為配合該法之施行,在目前政府資訊公開法尚未成立法前,法務部為貫徹執行行政資訊公開之原則及美意,俾滿足人民知的需求及促進行政程序之公開化與透明化,爰依上開規定研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草案」,經徵詢並彙整各機關反應意見後,於本(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邀集相關部會開會研商,對各機關認有疑義及建議修(增)訂相關條文部分獲致具體結論,近日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以作為規範行政資訊主動或限制公開及更正或補充與相關救濟程序等事項之法規。 草案共計二十二條,茲將要點分述如下: 一、本辦法適用範圍之行政機關及行政資訊定義。(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行政資訊公開之範圍及方式。(草案第五條及第八條) 三、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之程式、補正及行政機關處理之期限。(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四、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方式及核准或駁回提供之通知事宜。(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五、非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行政資訊受請求提供時,其處理之方式。(草案第十五條) 六、行政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之更正、補充及程式規定。(草案第十 六條) 七、行政機關駁回申請人關於提供、更正或補充行政資訊請求之救濟途逕。(草案第十九條) 八、行政資訊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圍。(草案第二十條) 本辦法之訂定及發布施行,除使人民請求政府機關提供行政資訊有法規明文依據及法定程序可 資遵循和辦理外,並明確揭示政府貫徹主動公開行政資訊之誠意及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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