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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召開會議研商九十年度農漁會選舉查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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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防止金錢介入農、漁會選舉,澈底淨化選風,並為九十年底立法委員及縣市長選舉之查賄行動奠定堅實的根基,特於本(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及該部調查局等機關共同研商九十年度農、漁會選舉查察事宜,會中就下列查賄原則達成共識,各與會機關將於會後立即積極展開行動: 一、 九十年農、漁會選舉查察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負責督導並統合選舉查察事宜。 二、 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督導所屬機關於八十九年十月底前,提供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各可能參選人之人脈網絡資料,並作初步動態分析,配合各項選舉時程適時提供轄區參選人之椿腳名冊及較深入之動態分析,俾作事前之充分準備。 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應即刻督導轄區檢察、警察及調查機關實施漁會選舉查察。 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配合選舉時程,適時提供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初步之各類候選人名冊,俾轉送各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考。 五、 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八十九年十月底前,提供警、調人員查察農、漁會賄選之績效考評辦法,於選舉結束後,由最高法院檢察署彙整各機關實施犯罪情資蒐報情形,分別送請各該機關依規定實施獎懲及核分。 六、 本次選舉查察原則上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負責執行,惟案情重大或跨越轄區需由二審檢察署統合指揮偵辦者,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各特別偵查組負責協調、督導及執行,以提昇查賄績效。 七、 最高法院檢察署應將查察農、漁會選舉之績效統計,定期陳報法務部。 八、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八十九年十月底前邀集轄區農業、警察、調查等首長研商農、漁會選舉查賄分工協調之具體細節,於達成決議後即積極進行查察賄選。 九、 法務部保護司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底前完成九十年度農、漁會選舉之反賄選宣導計畫,並積極推動,促使民眾唾棄賄選並進而檢舉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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