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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召開會議研商各地檢署清理積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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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解決各地檢署長期未結之積案問題,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召開「研商『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清理積案計畫方案』」會議,邀集該部所屬一、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共同研商清理積案計畫方案。會議由顏次長大和主持,經與會檢察長熱烈討論後達成下列決議:(一)優先清理逾二年未結之積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逾二年以上未結之案件,應由檢察長調閱卷宗,並責成主任檢察官督導結案或由資深檢察官成立之清理積案小組偵辦。(二)對於檢察官無能力終結之案件,將視此類案件之數量,或移由主任檢察官承辦或由署內資深檢察官成立之清理積案小組偵辦。(三)自本方案實施起四個月內,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逾二年以上未結之案件,全數結清,並向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或高分檢署陳報執行結果,並以書面逐案詳列未能於期限內結清案件之原因。(四)對於未能於期限內結清之案件,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高分檢署檢察長應指派二審檢察署檢察官逐案調卷瞭解偵辦情形,並將此類案件配分予二審檢察署檢察官專責提供指導意見,督導結案。(五)逾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之未結案件,清理方式比照逾二年未結之案件,各地檢署應以每個月降低百分之十逾一年未結案件數為目標,逐月降低逾一年未結件數,並自行管考。(六)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應就原承辦檢察官移出案件之數量及其未能結案有無正當理由核實考評,對長期稽延案件,無正當理由不結之檢察官,如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檢察官敬業精神不佳有損司法信譽、長期執行職務不力或違反「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等職務規定情節重大時,應依「檢察官評鑑辦法」提付評鑑委員會評鑑。(七)對於清理積案,著有績效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應從優給發加班費或敘獎。法務部希望藉此方案之執行,能有效清理各地檢署長期遲延未結之積案,以維護訴訟當事人之權益,提升偵查效率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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