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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近日媒體報導「毒品新法上路 案件停擺問題大」,法務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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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純施用毒品者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刑事處遇程序,於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修法前,係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之年限,區分施用毒品者不同刑事處遇。
嗣因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就單純施用毒品者5年內再犯之規定,建議法務部適度減縮年限之可行性,經法務部邀集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檢察機關等相關單位研議後,依施用毒品者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相關再犯分析,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機率較高,為收勒戒成效,故本次修法時,將第20條、第23條之5年年限,修改為3年。換言之,3年內再犯者起訴處罰,3年後始再犯者則給予觀察、勒戒之機會。
對於施用毒品者之處遇,實務向來係依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會議決議為之,為院檢遵循已久並無滯礙,本條例上開修正也未變更向來實務見解,僅是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將5年改為3年。
惟於新法施行後,最高法院於109年8月11日內部討論會議,變更上開2則決議見解,認為只要距前次觀察、勒戒逾3年者,一律應再觀察、勒戒,縱使此3年期間內已有施用毒品犯行經起訴處罰,亦同。因而造成實務適用重大爭議,並非本次修法無配套措施所致,法務部亦請檢察機關積極因應,並無放任施用毒品,媒體報導容有誤會。
法務部為避免法律見解歧異及實務適用爭議,已責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就上開最高法院多數見解研議處理原則供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並停止相關施用毒品案件行政管考,減輕檢察官負擔。有關本案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已訂於109年10月29日開庭,法務部尊重最高法院最終見解,將俟統一見解後,儘速研議因應作為,不會造成人犯在外「趴趴走」之法律空窗期。
另外,本次修法配合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質之醫學共識,修正本條例第24條規定,採取多元化處遇方法,讓檢察官可以就施用毒品者之生活狀況及毒品成癮程度等情節,依具體個案選擇義務勞務、支付公益金、戒癮治療或定期驗尿等適當之緩起訴條件命施用毒品者履行,以有效率的機構外處遇方式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利其復歸社會,並且減輕監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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