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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積口罩、哄抬價格,應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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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為加強防疫物資控管,確保數量充裕,行政院業於今(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亦自今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
       而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前述公告之口罩,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已開始徵用之口罩且情節重大者,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哄抬、囤積商品牟利之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囤積、哄抬防疫物資之罪等刑責,分別將處最重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為防止不肖廠商或店家於此防疫期間囤積口罩或哄抬價格,造成民眾搶購及恐慌,本部所屬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已通令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即日起主動與當地警政、衛政等機關通力合作,速查嚴辦前開囤積、哄抬等不法行為。法務部也藉此呼籲販售口罩之商家及通路業者,切勿貪圖蠅利,趁機囤積前揭口罩或哄抬價格,以免觸法。
       另為有效執法,使染病民眾能確實遵守主管機關防疫指示,以減少疫情擴散之風險,法務部業已主動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染病不遵行指示、第63條散播疫情假訊息等刑罰規定之修法建議,草擬刪除「明知」之要件及增加疑似染病、並採危險犯體例修正成有傳染第三人之虞之要件,且加重散播或以傳播工具散播假訊息之刑責,送請行政院邀集該法主管機關共同研議,期能擴大保護層面及遏止疫情謠言。
       防疫不分你我,尤以口罩是第一線防疫之重要物資,更是民眾自我防護之必需用品,政府將持續維持穩定供應需求,法務部並會加強查辦囤積口罩、哄抬價格之犯行,維護防疫物資正常流通,讓民眾能夠安心及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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