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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檢察官於偵查中得核發「偵查保密令」,將有助於營業秘密案件之偵辦並兼顧秘密事項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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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營業秘密法並無「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時,對於接觸偵查資料之相關人士,無法命其踐行保密之義務,導致營業秘密所有人憂心其營業秘密嗣後可能遭揭露,也影響偵辦之效率及正確性。為兼顧發現真實與營業秘密證據資料之秘密性,立法院於今(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重點如下:
-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必要時,對於已接觸偵查資料之告訴代理人、辯護人等訴訟相關之人,得核發「偵查保密令」。
-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其接觸之偵查內容,不得為偵查程序以外之目的使用,且不得揭露予他人。
-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境外違反偵查保密令之行為,亦受處罰。
- 偵查保密令得於偵查中及偵查終結後變更或撤銷,且於案件起訴後得與法院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相銜接。
本次修法通過後,有利於提昇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之效能,同時強化對企業內部機密之維護,提高我國對於營業秘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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