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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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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關於部分媒體指稱「一名台籍嫌犯在香港搶劫後返台,難起訴」云云,本部駁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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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人在香港犯強盜罪,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仍應依我國法律追訴處罰。

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香港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故有關報載一名台籍嫌犯涉嫌在香港搶劫後返台乙案,刻由檢警依法釐清事實及所涉罪嫌,積極偵辦中,若確涉及強盜罪嫌,因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國本即具有司法管轄權,將依法訴究,繩之於法。報載我方將難以起訴云云,與我法律規定不符,應予指正,以正視聽。

本部也藉此呼籲港府應提供相關在港證據,以共同打擊犯罪,不讓犯罪之人再度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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