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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本部矯正署不管里程汰換純電公務車,以及本部有意將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流用到房屋建築養護費,澄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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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矯正署及所屬配合行政院推動公務車電動化政策,編列公務車輛汰購經費
(一)行政院於114年3月推動公務車電動化計畫,政策目標包含2030年正副首長專用車全面電動化,以及2035年公務小客車全面電動化,同時針對已屆滿8年之公務小客車優先汰換為純電小客車。本部矯正署逐年編列公務車汰換預算係遵循行政院政策,加速達成碳排放減少之目標。
(二)擬汰換之公務車輛,經本部矯正署覈實盤點各機關實際需求、車況等條件後,按「11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範據以編列預算辦理汰換。
二、嗣後將參考往年實際執行數,核實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
(一)「11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針對辦公房舍及員工宿舍修繕費部分,按房屋結構及使用年限訂有每年的編列基準,該表說明欄並載明「但如有特殊需求,得敘明理由核實計列。」因當年度預算係於前一年度籌編,難以事先預期廳舍發生損壞之程度及修繕金額多寡,本部以往均依基準表編列預算,116年度該基準表已刪除前述編列基準,本部將參考以往年度實際執行數,核實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
(二)「房屋建築養護費」及「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同為第一級用途別科目「業務費」項下之第二級科目,年度中依實際需要辦理修繕致「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不足,由「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調整支應,符合預算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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