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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安統戰,強化國家安全保護規範 擴大懲罰範圍及力道,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行政院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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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當前國安威脅,本部就現行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規範密度不足部分,擬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密集召開多次審查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跨部會共識,於今(18)日院會討論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 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
現行法對於單純參與組織者無法處罰,為填補法制漏洞,增訂參與組織罪。(修正條文第2條)
- 修正「發展組織罪」構成要件
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構成要件,修正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形式適性犯要件,以適度調整並明確化構成要件門檻。(修正條文第2條、第7條)
- 分設層級化處罰及加重處罰規定
就發展組織、刺探、洩漏公務上秘密罪及經濟間諜罪,依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為「外國」犯之,分設層級化處罰規定。另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犯本法之罪及現役軍人、公務員犯本法之罪,增訂加重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第15條之1)
- 規範中間人責任
參考反滲透法第9條後段之規定,增訂規範受外國勢力所吸收之在地協力者或再轉指示者之中間人責任。(修正條文第8條之1)
- 提前剝奪退休給與,遺族亦適用之
就領有退休俸給之人,於涉及國家安全之相關犯罪時,於任一審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即暫停給付退休給與之百分之五十,以收懲警遏阻之效,並保全日後執行。針對領有撫恤金、遺屬年金之遺族,亦適用之。(修正條文第13條)
面對當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手段持續演進,現行法制亟需與時俱進。本次國安法修正草案兼顧人權保障與國家執法需求,完備相關刑責之構成要件與處罰規範,補強制度漏洞。本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制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完備國安法制,結合國安偵辦團隊之執法能量,依法嚴辦國安案件,確保國人安全及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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