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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中國籍律師在臺中地院擔任訴訟代理人乙事,刻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積極查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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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件報導所稱之中國籍律師在臺中地方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是否涉有來台執業而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等規定乙節,刻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中。至於該名人士是否來台從事與申請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另由主管機關認定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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