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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憲法法庭於今(15)日判決宣告刑法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規定違憲,本部將啟動修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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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部曾表達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規定合憲

本部於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曾表達:假釋制度,不是國家憲法上的義務,而是立法者基於整體刑事政策考量,透過法律所創設之制度,應尊重立法權。現行撤銷假釋制度,已依個案構成撤銷假釋事由情節的輕重而為層級化處理,並非一律撤銷假釋,受刑人可對撤銷假釋決定即時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等救濟,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至於假釋期間再犯性質種類,撤銷事由情節的輕重,實屬個案裁量「是否撤銷假釋」之考量因素,不應改變撤銷假釋後所應執行殘刑期間長短的判斷,更不應做特別考量,否則有侵犯刑事法院確認刑罰權範圍核心之虞。本部主張刑法有關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規定合憲,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即應依有罪確定判決認定殘刑期間,以貫徹既判力的刑罰效力,並維繫社會安全。

  • 對於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本部予以尊重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刑法有關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後,應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之規定違憲,至遲於判決宣示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另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不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駁回。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本部對於憲法法庭今日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 本部已將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轉知所屬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妥為因應,並將依判決意旨於期限內完成修法

就憲法法庭判決認為違憲部分,本部將著手研議修正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俾符合判決意旨及兼顧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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