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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史上首件成功引渡返臺案-自波蘭引渡電信詐欺案犯嫌返臺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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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去(112)年2月向波蘭提出之請求引渡我國籍電信詐欺案劉姓被告一案,在波蘭歷時共約9個月之法院審查程序及司法部長之行政審查程序後,同意將劉嫌引渡回我國接受司法審判,並於本年115日將劉嫌引渡回臺。此案創下我國自外國引渡通緝犯返臺之首例,除彰顯我國執法與緝捕外逃犯嫌之決心外,也展現我國與波蘭簽署「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後之具體成果。

劉嫌前於106年間,因涉電信詐騙案遭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後,於波蘭遭逮捕並予拘留,大陸地區隨即向波蘭請求引渡。波蘭各級法院審核後雖准予引渡至大陸地區,惟經劉嫌向歐洲人權法院(ECHR)申訴,該法院於前(111)年判決認定將劉嫌引渡至大陸地區受審將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所規定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對待之虞。本部於上開判決確定後,持續關注本案之後續發展,積極與外交部、駐波蘭代表處及偵辦劉嫌所涉案件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保持聯繫,並於去年2月間,依臺中地檢署之請求,及依據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由本部向波方主管機關正式提出引渡請求,以便將劉嫌引渡回臺接受司法偵審。

11211月,獲波蘭法院裁定同意引渡及波蘭司法部長簽署引渡令批准引渡劉嫌回臺受審。我國接獲波方同意引渡之通知後,與外交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地檢署、駐波蘭代表處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多次開會研商執行本件司法史上首件引渡案件之事宜,本案在駐波蘭代表處及刑事警察局指派之警務秘書悉心安排,及刑事警察局漏夜派員自臺遠赴波蘭執行接返戒護勤務下,終於本年115日將劉嫌解送抵臺,並隨即解送臺中地檢署歸案,雖經聲押未獲裁准,惟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防止劉嫌逃亡,隨即諭知對其施以科技監控設備之作為。

我國與波蘭於108年間完成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於110223日生效,內容除引渡外,尚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之分享、追訴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交換等範疇,該協定生效以來,臺波間已相互完成諸多司法互助案件。本次波蘭同意本件引渡請求案,並協助完成執行,為我國自外國引渡我國人民返臺之首例,亦為兩國間之司法合作關係奠下堅實基礎,我方對於波蘭司法部、警政及移民機關積極協助本件引渡之執行亦致上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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