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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法務部一定依法執行; 死刑執行不待救濟程序終結即執行,反而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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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法仍有死刑規定,國家未廢除死刑制度前,本部對於死刑執行,本於依法行政,尊重死刑犯聲請救濟之權利。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法務部一定依法執行。本部為掌握目前37位死刑犯(原38位,其中1人已因心因性休克死亡)相關司法救濟程序情形,自111年12月間起,6度函詢司法院關於死刑犯憲法訴訟進度及相關聲請事由,持續掌握每位死刑犯之救濟進度。目前37名死刑犯均有聲請憲法訴訟,其中1名死刑犯併聲請非常上訴,訴訟程序均未終結,在此等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前,尚無從陳送部長令准執行。

二、本部就死刑之執行,一向秉持依法審慎之態度,依照相關規定嚴謹審核,待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將陳送部長依法執行,倘無視法制,貿然執行,才是違法執行。要立即執行死刑,只有刪除救濟程序,然而這是否符合法治及兩公約,值得深思。部分媒體稱本部不願執行死刑,容有誤會。

三、本部蔡部長於107年7月上任後,分別於107年8月、108年4月依法執行2次死刑,並非拒絕執行死刑,所有死刑案件之執行,皆須合乎法律規範,絕非一句口號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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