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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總統公布「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 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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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立法院於112年12月8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2月27日公布修正條文,完成修法後,將使國家機密保護制度更完善。

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並兼顧國家機密保護,本次刪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之規定,延長保密期限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以強化監督機制;另明確定義「行政法人」為本法適用機關,以杜絕爭議;此外,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臺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本次修法重點分述如下:
一、修正本法所稱機關之定義,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

二、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

三、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及重新核定保密期限之過渡條款規定。

四、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之返臺通報義務及違反處罰規定。

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全力支持,迅速完成審議通過立法,本次修法將能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同時兼顧國家機密之保護,使國家機密保護制度與時俱進、契合實際業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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