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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零容忍 全面遏阻毒駕惡行 立法院於今(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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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毒駕行為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致無辜民眾傷亡之虞,為擴大處罰毒駕行為,本部擬具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司法院於111年8月2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今(8)日三讀通過上開修正草案,完成修法後,將使打擊毒駕之法制面更臻完備,並使第一線執法同仁有明確標準嚴正執法,保障用路人安全。

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用路人之公共安全,造成高度危險。近年來發生多起駕駛人於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後肇事之交通事故,因而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為強化規範密度,周延保護民眾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法益,本部積極推動修法。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第185條之31項第3
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二、修正第185條之31項第4
在行為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同樣應予處罰,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為。

本次修法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並採取毒駕零容忍之法律規範,以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之共識。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齊心協力全力支持,積極迅速完成審議通過立法,共同維護民眾用路安全。本部亦將儘速邀集衛生福利部研議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陳報行政院公告,展現打擊毒駕犯罪及守護國人安全之堅定決心。本部呼籲民眾應遠離毒品,拒絕酒駕、毒駕,遵守交通規則,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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