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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憲法法庭肯認刑法第146條規定合憲,彰顯司法正義;持續徹查選舉幽靈人口,確保選舉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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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及以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行為罪等法規範均合憲

憲法法庭於今(28)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示有關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部分,並未牴觸憲法上刑罰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並肯認虛遷戶籍投票罪之規定,其目的在於維護選舉之民主正當性與公正性,以實際居住選舉區作為與選區連結因素,體現人民自我治理的民主原則。此一判決結果為查緝選舉幽靈人口奠定合憲性之穩固基礎,對於遏止選舉舞弊妨害選舉結果,極具重要性。

  • 本判決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廢棄發回最高法院,係具體個案是否符合「實際居住」之判斷,不影響法規範之合憲性

依司法實務見解,刑法第146條第2項以無繼續居住之事實,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者始足該當。是以,行為人有無繼續居住之事實,本係個案判斷問題,與法規範之合憲性與否無涉。

  • 本部函頒之選舉查察工作綱領,將查緝幽靈人口列為六大策進作為之一,將持續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嚴格查緝,確保選舉之公平性

幽靈人口對於選舉結果之影響,在競爭激烈之小選區選舉益形嚴重,因小選區當選與否往往僅在數票之差距,給予有心人士操縱空間,僅淺淺數票,即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本部函頒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已要求檢察機關因應選區之特性,嚴防此類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之情形,必要時,可跨區情資交換及查賄區域策略聯防,積極防杜虛設戶籍人口影響選舉結果之公正性。

本部責令最高檢察署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統籌各查察機關嚴查包括幽靈人口在內所有妨害選舉不法犯行,秉持「無底線」、「無上限」、「無時限」之執法決心,積極辦理妨害選舉之查察及宣導工作,達成端正選風及選賢與能之任務,進而維護國家民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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