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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確保國家刑罰權,強化查緝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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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86條發布通緝後,即將通緝資料介接內政部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系統,供警方協助緝捕歸案。另通緝書正本除予內政部警政署外,副本亦送通緝犯戶籍地之司法警察機關,以加強通緝犯之查緝效能。近期因個案事件,國人對於發布通緝作業流程及執法成效甚為關切。本部為確保偵審、執行及提升查緝通緝犯之效能,已於今(112)215日,邀集本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內政部警政署,先行整合「通緝犯資料查詢平台」,優化平台頁面,再於5月18日、530日,邀集臺高檢署、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戶政司共同研商,針對執行面向達成諸多共識,茲就各項強化策進作為,說明如下:

  • 即時更新通緝資料方便民眾查詢

本部全球資訊網「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整合本部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重要緊急查緝專案」、臺高檢署「通緝要犯資料查詢系統」、內政部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上開查詢平台頁面明確註明查詢條件與公布照片範圍,便於民眾查詢使用。

  • 逾有期徒刑6月執行通緝犯一律公布照片

為使民眾將判決確定後逃亡或藏匿之被告資訊提供予執法人員,俾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本部已就臺高檢署「通緝要犯資訊查詢系統」關於執行中通緝案件可能須入監服刑者(即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6月確定、定應執行刑或併案通緝刑期逾有期徒刑6月者),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公布照片。預計今年6月中旬可完成測試全面上線,3個月內可完成清理舊案上傳照片,以便於民眾查詢及有利於查緝。

  • 通緝中之人犯依法不得更改姓名

依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通緝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本部刑案資料系統已提供戶政機關查詢,戶政機關受理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時,應查詢刑案資料,申請人如經通緝,則不得更名,並即時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查捕。

  • 執行案件確保執行,偵查案件加強防逃

符合本部訂頒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所定之案件者,檢察機關得啟動防逃機制,以確保執行。又為避免裁判確定案件之被告藉由辦理遷徙登記延遲或規避執行,檢察官得運用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定,視具體個案情形逕行拘提,另研議修正「刑罰執行手冊」規定,受刑人住址遷移他縣市者,如有延遲或規避執行之虞,得不囑託執行。偵查中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均已加強運用拘提、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對於脫逃案件、重大刑案之通緝犯等,現行偵查實務多有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偵辦查緝,以期加強防逃、強化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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